服務內容
胚胎冷凍、玻璃化冷凍保存技術(Vitrification)
此技術主要是用高濃度且極少量的冷凍保護劑在超快速(約23000℃/分鐘)的降溫環境中,將胚胎或是卵子冷凍並儲存在攝氏零下196度的液態氮中,等待下次配合病人的生理週期再將之解凍使用。
何時需要將胚胎冷凍起來?
- 胚胎植入後的剩餘胚胎保存。在您施行試管嬰兒治療時,假若所得的胚胎數超過當次適合的胚胎植入數,可將剩餘的胚胎冷凍保存起來,等待未來的使用。
- 取卵的當次週期植入條件不理想或是行程安排不便。在您取卵的當次週期,假若因為某些因素無法或不適合進行胚胎植入時(例如:嚴重的卵巢過度刺激症候群、荷爾蒙指數不理想、旅遊計畫、工作出差),則可將胚胎先行冷凍保存,等待未來的使用。
- 生育能力的保存。單身女性可藉由人工生殖技術將卵子"凍齡",把自己寶貴的年輕卵子保存起來留至未來使用。另外,若因病情而需進行可能損害卵巢功能的治療者(例如:放射線治療、化學治療),則可利用人工生殖技術在治療病情前先行取卵,將卵子冷凍起來以保存生育功能;已婚者可選擇和先生精子受精成為胚胎後冷凍起來,以保留未來生育機會。
- 卵子捐贈的保存。若卵子捐贈者和受贈者的生理週期配合不易,可先將胚胎/卵子冷凍起來,等到時機適當時再進行解凍植入
可以冷凍保存多久?
在專人的妥善照管和穩定的冷凍環境下,冷凍的時間可至數十年甚至數百年之久,但需依照「人工生殖法」(如附註)之規定。法規規定可保存十年,若想延長期限保存,經填寫同意書後即可延長。
胚胎解凍的植入流程
1. 自然週期:
如果月經週期規則,經醫師追蹤檢查後確定已經排卵時,即可在排卵後三到五天植入凍存的胚胎。冷凍胚胎的植入方法與新鮮胚胎的植入基本上相同。
2. 排卵藥物刺激週期:
如果月經週期不規則或自己不會排卵,可以考慮使用口服排卵藥物或注射低劑量的刺激排卵針劑,經醫師追蹤檢查後確定已經排卵時,即可在排卵後三到五天植入凍存的胚胎。冷凍胚胎的植入方法與新鮮胚胎的植入基本上相同。
3. 荷爾蒙替代週期:
如果服用口服排卵藥仍然不會排卵,也可選擇使用荷爾蒙替代週期來準備子宮內膜。妳可選擇在前一個月經週期的第21天開始使用腦下垂體阻斷素(促性腺激素類似劑GnRH-agonist,Lupron皮下注射或Supremon 噴鼻劑);然後等下次月經開始模擬生理週期的變化,使用口服雌激素和黃體素來調整子宮內膜以便進行胚胎植入。冷凍胚胎的植入方法與新鮮胚胎的植入基本上相同。
4. 荷爾蒙計畫週期(II):
目前比較常見於臨床的解凍計畫多為此類,預計解凍新週期的第四天開始使用雌激素調整內膜,追蹤內膜至第12-14天並藉由抽血評估雌激素濃度,若內膜達到一定厚度,醫師會建議開始使用黃體素五天後,進行胚胎解凍植入。此方式的優點在於可以預先知道解凍的日子一般多落在周期的第19-21天。
風險評估
胚胎經由冷凍解凍後,根據統計平均存活率約90%,尚需觀察胚胎是否能繼續分裂,才適合植入,有非常低的機率可能於解凍後,完全沒有任何適當的胚胎可以植入。
在人類正常懷孕及生產中,平均就有2~4%的嬰兒有身體或精神上之缺陷。與正常的懷孕比較,目前尚未有相關文獻記載,植入經由冷凍解凍之胚胎,會增加胎兒異常或染色體異常的機率。與正常懷孕相同,由冷凍解凍之胚胎所孕育及誕生之嬰兒,也可能有健康上的問題,包括精神或身體的先天或遺傳性缺陷或其他情況。若成功懷孕後,我們夫妻將接受醫師建議,進行例行性產前檢查及產前遺傳診斷,並於分娩後,讓嬰兒接受「新生兒先天代謝異常疾病篩檢」以及相關必要之檢查等。
成功率
冷凍胚胎解凍植入成功率與母親年齡、子宮環境、胚胎植入數目、胚胎解凍之後的品質等因素有關,根據100年台灣地區人工生殖施行結果分析報告中指出,配偶間植入冷凍胚胎之懷孕率為45.1%。
*附註:「人工生殖法」第二十一條:
【制定/修正日期】民國96 年3 月05 日
【公布/施行日期】民國96 年3 月21 日
- 捐贈之生殖細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人工生殖機構應予銷毀:
(1) 提供受術夫妻完成活產一次。
(2) 保存逾十年。
(3) 捐贈後發現不適於人工生殖之使用。 - 受術夫妻之生殖細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人工生殖機構應予銷毀:
(1) 生殖細胞提供者要求銷毀。
(2) 生殖細胞提供者死亡。
(3) 保存逾十年。但經生殖細胞提供者之書面同意,得依其同意延長期限保存。 - 受術夫妻為實施人工生殖形成之胚胎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人工生殖機構應予銷毀:
(1) 受術夫妻婚姻無效、撤銷、離婚或一方死亡。
(2) 保存逾十年。
(3) 受術夫妻放棄施行人工生殖。 - 人工生殖機構歇業時,其所保存之生殖細胞或胚胎應予銷毀。但經捐贈人書面同意,其所捐贈之生殖細胞,得轉贈其他人工生殖機構;受術夫妻之生殖細胞或胚胎,經受術夫妻書面同意,得轉其他人工生殖機構繼續保存。
前四項應予銷毀之生殖細胞及胚胎,經捐贈人或受術夫妻書面同意,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,得提供研究使用。